问题 | 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 |
释义 | 一、可以提起简易注销的企业范围根据《通知》附件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简易注销主要是指对规定类型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采取简化现行注销程序,免除企业的清算时限的规定,从而实现安全快速推出市场的制度。 二、简易注销的特点: 1、确实做到简政放权。降低企业退出成本,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扩大企业自治权利,是努力打造高效便民服务型政府的体现。 2、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性。企业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由企业全体投资人(股东或合伙人)对载明同意企业(公si)注销(解散)、无债权债务特别声明、赔偿责任承诺等进行网上电子签名,商事登记机关对企业的承诺不作实质性审查。 3、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被简易注销后仍存在债权债务或其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商事登记机关将依法对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三、简易注销程序通知明确,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税务部门。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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