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报“中华老字号”应具备的条件: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7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法律依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中华老字号”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一、认真组织申报。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积极引导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下同)。其中,申报企业要认真逐项填写申报书(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情况,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评审并公示,择优推荐。不符合认定规范要求或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未通过第一批认定的企业要按要求全面提供材料,重新参加申报。 二、严格审核把关。从第一批“中华老字号”的申报情况看,申报企业基本上能够按照《通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但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文字材料不够详细、证明性材料不够充分等问题。在组织企业申报过程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申报培训,加强对企业材料申报的指导,严格核实申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商标证明的一致性,指导企业详细准备有关企业传承、文化特色、独特产品或技艺、社会荣誉等有关情况的描述和有效的证明性材料,要求描述清晰、证据充分、不存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