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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育局民办学校退费规定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目前,教育部仅有对高校退费的规定,没有专门对民办学校退费制定规章。但某些省份有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对当地民办学校的退费作出规定,例如,北京市教委作出明确规定,新生报道前退学的,学费全额退还;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80%的学费。
    法律依据: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 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第一款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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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4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