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政策 |
释义 | 军人残疾鉴定及抚恤金标准的规定与残疾军人的供养和护理费相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可获得终身供养,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可获得护理费,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和原因确定,最高可达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法律分析 1.军人应当进行残疾鉴定2.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3.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4.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拓展延伸 残疾军人福利待遇的调整和改进 残疾军人福利待遇的调整和改进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应该不断审视和完善对残疾军人的福利保障。这包括提高抚恤金的标准,确保残疾军人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残疾军人的康复和医疗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生活和工作。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残疾军人就业的支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通过这些调整和改进,我们可以更好地关爱和尊重残疾军人,让他们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严和权益。 结语 残疾军人福利待遇的调整与改进是一项重要议题。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断完善对残疾军人的福利保障。提高抚恤金标准,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经济支持;加强康复与医疗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生活与工作;同时,加强就业支持,提供职业培训与机会。通过这些调整与改进,我们能更好地关爱与尊重残疾军人,使他们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严与权益。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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