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九年义务教育子女不上学的对于子女不愿意读书的情形,父母不会因此而被定罪处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如果父母无正当理由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