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正当竞争包括商业竞争中的混淆行为、虚假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 1、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3、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而被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反法开宗明义提出了立法目的和宗旨,同时也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那就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 3、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就要对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