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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款整容校长受审后怎么判
释义
    法律分析: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担任万州职教中心校长、重庆安技学院院长职务之便,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4万元,个人分得247万元;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某某利用担任万州职业高中校长、万州职教中心校长、重庆安技学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建、设备采购、食堂管理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章某力等10人所送财物共计264万余元。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杜某某安排郎某胜(时任学院基建后勤处副处长)从学院财务室借款,再采用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从学院的维修项目、基建项目和耗材项目中骗取资金归还,违规给学院领导和行政中层干部发放现金80.8万元。被告人冉某某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30万元,个人分得8万元。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杜某某、冉某某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因案情重大复杂,重庆二中法院将择期宣判。根据以上分析,杜某某可能会被判以贪污罪。公款整容校长受审后怎么判:《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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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