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 |
释义 | 律师分析: 对于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根据会计准则,无论该押金是否返还,都应当计入当期销售。由于该押金是在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并且不属于以后的经济利益,因此其应当被视为销售额的一部分,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加以核算。具体来说,当公司向客户出售酒类产品时,如需要收取包装物押金,则应当将押金收款金额视为销售额的一部分,按照适用的营业税率或增值税率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如果押金是在销售后退还给客户,则退还的金额应当从销售额中扣减,不再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另外,如果押金已经收取但是未退还,则认为客户在交易前已经预付了一部分款项。这部分款项应当视为预付款,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登记,直到押金被退还为止。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号-应收款项》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该将从收入中收回的、非因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而收取的价款,如运输费、安装费、包装费等,列为其他应收款,而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而收取的应收账款,则应列入应收账款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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