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近年来,税务部门高度重视运用税收政策和优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通过不断完善税制,逐步消除了一些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因素。特别是近几年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于2005年2月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税务部门认真落实以上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总的看,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力求体现统一性和公平性原则,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是,考虑到中小企业在活跃地方经济、吸纳劳动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所有中小企业都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税务部门还按有关规定,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二类是针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发展状况而制定的特殊税收政策。特别是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例如: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纳税人通过公益性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第三类是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虽然不是单独针对中小企业,但受益的主体是中小企业。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中大量存在的账证不全、盈亏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税务部门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角度出发,参照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对这些企业的所得税采取了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今年,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行业利润率的变动,国家税务总局对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适时进行了调整,绝大多数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如:农、林、牧渔业由原来的10%-30%调减为3%-10%,制造业由原来的7%-20%调低为5%-15%,批发和零售业由原来的7%-20%调低为4%-15%。应税所得率的调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在积极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税务部门遵循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指导思想,大力推进科学管理,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努力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主要措施包括:第一、利用各种途径,帮助中小企业准确理解税法。基于中小企业大多缺乏专门税务人才的现实,税务部门利用各种方式,及时向中小企业提供最新税收政策,帮助他们准确了解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解决其遇到的各类涉税疑难问题。据统计,2006年,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全国受话量达202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37%。第二、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近年来,税务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结算工具,实行包括电子申报在内的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积极推进税库银联网。同时,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先后推出了“一站式”、“一窗式”、“一城通”和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等管理服务模式,极大地满足了纳税人的办税和服务需求。第三、切实采取措施,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部门通过加强国、地税配合,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共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共同开展税务检查,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今后将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档税率,并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使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能够享受低档税率照顾;新税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不分区内外,一律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这样可使众多中小科技企业受益;新税法将彻底解决内资企业计税工资限额扣除问题,企业不分大小,不分内外资,一律实行工资据实扣除。二是加快统一其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从今年1月1日开始,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以后还要逐步统一其他税收制度。三是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从今年7月1日起,已在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扩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同时,积极研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的方案。同时,不断完善征管制度和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 法律客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