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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释义
    行政复议法的一般原则有如下: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这是解决各种争议或纠纷的最基本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要尽可能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细致地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物证和书证),在充分调查研究、客观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公正地作出裁决,而不是凭主观臆断,更不能掩盖事实,循私枉法;以法律为准绳,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标准。从实体法上看,行政复议既要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衡量标准,又要以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绳。从程序法上看,行政复议应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为准绳。
    (二)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程序法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是:
    1.当事人不受性别、职务、民族、级别的限制,平等地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或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如向复议机关申诉事实和要求,请求与行政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复议人员回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限内客观真实地提供证据或有关材料;严格履行依法生效的复议决定,等等。
    2.当事人之间已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行政争议本身特点所决定,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着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是一旦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复议被提到行政复议机关并为行政复议机关所受理,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告暂停。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行政复议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因当事人双方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偏视任何一方。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复议,确定当事人双方是非的依据只能是客观事实,当事人的社会地位不能作为判别是非的依据:否则,不仅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也会因当事人的不服而依法予以干预。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是宪法中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民族平等原则的法律保证。其基本内涵是:
    1.当事人双方有权以本民族文字写复议申请书或有关材料。复议申请书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启动点。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申请书可以用汉字书写,也可以用申请人的本民族文字书写。对以本民族文字书写的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因此而拒绝受理。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向复议机关提供与案情有关的文字材料。
    2.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回答复议人员的询问。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语言不通,均可以要求复议机关代为聘请翻译或自行聘请翻译。
    3.行政复议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审理案件或发布法律文书时,应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四)回避原则。
    行政复议采用回避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复议机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如果复议人员与其所处理的行政复议存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徇情枉法,影响复议裁决的公正性。因此,行政复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回避原则的主要内涵是:
    1.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与行政复议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涉及到复议者或相关人员的自身利益。所谓其他关系则是指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除利害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如与当事人一方是近亲属等。只要上述两种关系中的一种存在,当事人即可申请回避。
    2.回避原则只适用于行政复议人员。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我国宪法确立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回避原则只适用行政复议人员。行政首长即使与行政复议所涉及的行政复议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关系,当事人亦不能申请其回避。因为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复议机关中,复议决定最终要经过行政首长的签发才能正式公布。所以,申请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行政首长回避实际上是无意义的。但是,如果行政首长确有违法之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以求公正地解决问题。
    (五)公开审理原则。
    行政复议实行公开审理原则是增强行政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央提倡的“两公开、一监督”原则的重要体现。行政复议公开审理原则的主要内涵是:
    1.行政复议的程序公开。公开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为了使当事人双方对行政复议工作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便当事人正确地选择复议机关、书写复议申请书和答辩状,从而达到迅速公正解决行政复议的目的。
    2.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虽然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但当事人对行政复议过程可以进行了解,以便及时掌握双方的答辩和解释。同时,新闻单位可以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报道,通过舆论的形式监督复议行为。但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复议过程一般不对社会公开:其一,行政复议涉及国家机密;其二,行政复议涉及个人隐私;其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3.行政复议裁决公开。行政复议裁决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得以确定的法定形式。行政复议结束后,要依法制作复议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载明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由此而作出的复议结论。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后,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应该如何去处理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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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