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要遵循什么原则 |
释义 | 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保证行政复议程序及处理的事项公正适当,不能有所偏袒。 相关法律常识:1、回避规则。中立和没有偏私是公正的基础。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避免偏见,凡是与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人际关系或者其他隶属关系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或者依法回避。 2、申辩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给予申请人充分和平等的申辩机会,通过对有关事实、依据等客观问题的陈述和申辩,充分表达申请人的意见和态度,对于公正合理地作出判断是非常重要的。 3、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赔偿相应的价款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应当依法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等。 一、对行政复议不服再申请复议可以吗? 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除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再次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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