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吸立案需要有如下证据: 1、银行的流水清单; 2、借贷合同; 3、收款凭证; 4、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记录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交易的电话记录、录音、录像等等。如果在银行流水和被害人陈述之间,如果二者显示的相关细节不一致,则应当以银行流水反映的具体事实为准。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