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申诉控告书 |
释义 | 非法拘禁申诉控告书范本 控告人:赵**,女,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徐**的配偶,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朱潘村12**号。 控告事项 要求枣强县公安局针对徐**被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控告事由 关于枣强县公安局受理徐**涉嫌诈骗罪一案,2014年8月9日枣强县公安局对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该案的审讯过程中涉嫌另一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并没有立案侦查,现向侦查机关举报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 自称“小戎”的中介(河北保定的)通过电话联系诱骗徐**到古城,徐**到古城之后七八个人将徐**非法扣留,2014年8月7日12点30分将徐**非法拘禁在一宾馆并将徐**随身携带的手机抢走。之后,徐**被人从古城带到衡水王志*经营的茶楼。晚上24时许,徐**被人带到枣强县惠宾宾馆。2014年8月8日中午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七、八人将徐**交由枣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并向枣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以徐**涉嫌诈骗为由将徐**刑事拘留。在枣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徐**作讯问笔录时,徐**本人已经向侦查人员详细说明非法拘禁的事实及实施非法拘禁的人员姓名,但侦查人员并没有就非法拘禁依法立案侦查。 控告人认为,自2014年8月7日12时起至2014年8月8日12时,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手段非法限制徐林志人身自由达24小时,依据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就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控告人:赵**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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