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市疫苗接种工作调整如下: 7月24日-8月13日,集中完成18岁以上人群第一剂次接种; 8月14日-9月20日,集中完成18岁以上人群第二剂次接种; 8月1日-8月30日,集中完成15-17岁人群第一剂次接种; 9月1日-9月20日,集中完成15-17岁人群第二剂次接种和 12-14岁人群第一剂次接种; 9月21日-10月20日集中完成12-14岁人群第二剂次接种。疫苗接种进行收尾工作。 12 岁以下人群接种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开展。 在调整之前接种完第一剂次的,超过21天后原则上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 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