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限高规定如下: 1、严格限制各地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 2、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3、各地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4、中小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县城住宅要以多层为主。 在以下方面出台限高政策: 1、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规划要求限制高度; 2、保护区范围内、风景区范围内的建筑,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物,航空港、电台、电信、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规划要求限制高度; 3、保护区范围内、视线景观走廊及风景区范围内的建筑,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物,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千程等周围的建筑物均应考虑高度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