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市重症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报销部分 门诊总医疗费用—乙类自负—丙类)×35%。住院报销总医疗费用—乙类自负—丙类—300)×65%。生育纳入居民医保病种,实行定额报销,顺生报销400,剖腹产报销7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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