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1、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应对本科安全防护负主要责任,每年一次对全科放射防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向院防护负责人(院长)出书面汇报。2、设备维修人员负责防护措施中硬件的落实。3、各班组防护负责人,负责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实。4、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5、每次检查会议汇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列入科内文书档案。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