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保单信息不真实,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理赔金。但如果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时明知被保险人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未拒绝承保,保险人在事后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理赔金。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或者理赔时,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不得因保险标的在合同成立后的变化,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其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进行明确、准确的询问,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答复进行记录。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主动告知为由,拒绝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六十条 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未达到保险金责任的最低标准; (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三)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义务; (四)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支付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六)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