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如下: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3、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