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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社保补缴最新规定
释义
    1、人员范围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
    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补缴及待遇计发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3、费用筹集原则上由个人负担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书写委托书时,需要注明自己的基本信息,且需要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书中的规定,实施代理行为,若超权代理,超出部分将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在完成代理任务后,代理协议则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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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