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凡是16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群体,都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采取国家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相关知识: 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 所谓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针对不同的群体建立的补充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既有社会保险中的补充养老保险,也有商业性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为达到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而设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作为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 目前最为常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同时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还要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缴纳的范围,按照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8%,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4%,共计12%缴费比例,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除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以外,企业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也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鼓励企业和职工个人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职工个人的经济能力,自愿缴纳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也是12%,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比例承担,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委托第三方投资或是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理财,退休后根据个人账户资金情况,一次性提取或是按月领取。凡是缴纳了企业年金的职工,退休后不但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还有补充养老金可以领取。 法律依据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