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集体户口属于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 |
释义 | 户籍关系挂靠在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是法律意义上的集体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以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法律分析 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是法律意义上的集体户口。相关规定有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拓展延伸 居民集体户口的归属对社会福利享受有何影响? 居民集体户口的归属对社会福利享受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户籍制度的不同,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在享受社会福利方面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城镇户口居民享有更多的社会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比之下,农村户口居民的社会福利待遇相对较少。因此,居民集体户口的归属对于享受社会福利的范围和程度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等。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福利均等,有必要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村和城镇户口之间的差异,保障所有居民享有公平的社会福利待遇。 结语 居民集体户口的归属对社会福利享受有重要影响。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在社会福利方面存在差异,城镇居民享有更多待遇。为促进社会公平和福利均等,需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差异,保障所有居民享有公平的社会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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