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自主权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用人单位自主权是: 就是在不违法国家强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你想录用哪些应聘人员的决定权在企业手上,政府等其他团体个人是不能干预的。 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数量的权利,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的权利,自主决定用工形式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资报酬待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权。 人事自主权如下: 人事自主权就是用人单位自行进行招聘、培训、认识管理、解聘的权利。除部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外,大部分单位都有人事自主权,尤其是私企。 在招聘教师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进人没有自主权,出现了“适合当教师的人招不进来,招进来的不一定适合当教师”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在中小学存在,甚至在高校枣坦明也普遍存在。 用人单位迫切需要的教师,有关上级部门不同意招收,因为用人单位需要的教师不符合其招聘标准;而有关上级部门同意的人,又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这使招聘教师工作变得复杂化,影响到了学校教学的正常开展。在招聘教师过程中,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基于以下四方面理由: 一是能更好地把用人单位的战略与招聘教师有机结合起来。用人单位的战略发展与招聘教师密切相关。用人单位清楚地知道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也知道为实施战信桥略目标所急需的人才。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战略需要,有计划地、分阶段地完善人才结构,招聘到合适的教师。如果招聘教师的决策权在有关上级部门,就很难调整招聘教师与用人单位战略发展的关系,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 二是能更好地确定考试和面试内容。设计什么考试内容、面试提什么问题,才能把所需要的教师挑选出来,这是用人单位所知晓的,而有关上级部门很难做到这一点。假如考试和面试内容与用人单位需要的教师条件不吻合,选拔出来的人就可能不是用人单位所需要的人。在不 综上所述,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数量的权利,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的权利,自主决定用工形式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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