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外包员工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
释义 | 劳务外包员工受伤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派遣公司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派遣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和待遇不同。劳动关系除工资外还享有保险福利,而劳务关系只获得劳务报酬。 法律分析 一、劳务外包员工受伤由谁负责 1、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派遣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你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派遣公司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劳动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倘若派遣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医疗费应由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它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的情形。使用劳务人员的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有哪些 1、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2、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劳务外包员工受伤应属于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派遣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劳动者可自行提出申请。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派遣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疗费由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和待遇不同,劳动关系除工资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有劳务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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