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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诉冤假错案的地点
释义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不服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等的申诉。对于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申诉,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此外,对于不服死刑终审判决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基层、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不同级别的刑事申诉。上级检察院有权将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或直接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法律分析
    当地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八条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多种刑事申诉。对于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的申诉,需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不同层级的刑事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或直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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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