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县公积金提取须知 |
释义 | 一、长沙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二、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①购买自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③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需要提交的材料 ④无房户支付房租需要提交的材料 ⑤辞职、退休、出境、死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 ⑥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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