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与承租人是什么关系 |
释义 | 要弄清楚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二者在签订合同下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债的关系。就受让租赁物的使用权而言,承租人是债权人,出租人是债务人;就收取租金而言,出租人是债权人,承租人是债务人。 除了租赁关系,出租人、承租人之间还存在占有媒介法律关系。直接占有是现实占有的一种,对一物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重复占有,而间接占有是观念占有,可以双“占有”,或者更多的人的同时“占有”。间接占有的连锁,是占有媒介关系的连锁,是法律关系的连锁。 一、出租人的种类 (1)财产所有权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 (3)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将典物出租以获取收益。 (4)使用权人,依法获得某种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将财产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将财产占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财产再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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