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
释义 | 存在下列情形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1、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婚姻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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