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导致房子不能过户: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