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有郑州市区常住户口,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籍,在学籍注册学校连续就读3年,初中阶段综合素质总评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在郑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籍,在学籍注册学校连续就读3年,初中阶段综合素质总评为合格等次以上的考生。各初中学校要在报名前,将本校具有分配生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