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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释义
    应这样认定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的成立包含两个因素:
    1、认识因素,是指对所有犯罪事实完全知道,如果没有认识到所有犯罪的客观事实事实,就不可能成立故意;
    2、意志因素,表明犯罪行为人对法律感召的态度。
    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的犯罪故意。
    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属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
    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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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