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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案释法:故意杀人后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释义
    1
    案情简介
    甲与乙因琐事产生纠纷,乙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某日,乙得知甲晚上外出,于是准备好铁锹,预先埋伏在甲回家的路上,乘其不备用铁锹打击其头部,导致其当场死亡。见甲已死亡,乙拿走甲身上的钱包后(内有现金1700余元),将甲的尸体拖进一片树林。
    第二天上午,丙进入树林砍柴时发现甲的尸体,见四下无人,趁机将甲手上的一个金戒指、一块手表等财物取走,价值4000余元。当日晚间,乙返回树林掩埋甲的尸体,又在甲的裤子口袋中搜出现金1500余元并拿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乙、丙抓获。
    2
    意见
    本案中,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值得讨论的问题主要是3个方面:
    乙杀死甲后,第一次取走1700余元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丙取走甲手上的金戒指、手表等价值4000余元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乙杀死甲后,第二次取走1500余元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对此,办案人员存在3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乙第一次取走1700余元现金和第二次取走1500余元现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丙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乙第一次取走1700余元现金和第二次取走1500余元现金的行为以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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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0:5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