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集体户口办身份证,由集体组织凭户口本个人页原件、二代证照相回执,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政室办理。 办理流程: 1、公民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并进行“二代证”人像采集;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在申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4、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限: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