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可以在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的半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异议。 强制执行存在的原因如下: 1、法院方面的原因: (1)在于法院的评价系统。随着社会和谐化的提出,案件调解结案率的高低越来越被法院内部及其外部所看重; (2)在于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规避。一件民商事案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为了及早结案,引导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案的一种现象。 2、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1)涉及当事人的诚信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旦生效,债务人就有按调解书自动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不仅仅是有违诚实信用的要求,而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2)义务人调解的目的是非善意的。一般来说,调解的过程中,权利人和义务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各自做出让步,以达到两者都可以接受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