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电子邮件如果包含了合同所需具备的条件就能算作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