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野生动物司法解释 |
释义 | 司法解释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均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解释还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将按“情节严重”论处;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在10万元以上的,将按“情节特别严重”论处。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2、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3、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4、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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