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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中的10%有什么权利
释义
    10%股权的权利包括:1)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2)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些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
    法律分析
    10%股权具有的权利是:
    1、依照顺序,在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时,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在公司经营困难,可能损害股东权益时,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0%股权有什么权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拓展延伸
    股权中的10%权益如何影响股东权力结构
    股权中的10%权益是指持有公司股份10%的股东所拥有的权益。这个相对较小的股权比例在股东权力结构中可能产生重要影响。首先,持有10%的股东通常享有一定的投票权,可以在公司事务上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其次,他们可能有权参与董事会选举,从而影响公司的管理层。此外,10%股东还可能享有一定程度的股东保护权益,如获取公司财务信息、分红权等。然而,相对于持有更大股权的股东,10%股东的影响力可能较小,他们的决策可能被大股东所主导。因此,对于持有10%股权的股东来说,了解自身权益和权力范围,与其他股东进行合作和协商,是实现自身利益的关键。
    结语
    10%股权的权利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根据法律规定,持有10%股权的股东具有以下权利:首先,他们有权在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时,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股权的情况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其次,在公司经营困难且可能损害股东权益时,他们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些权利确保了10%股东在公司决策和保护自身利益方面的参与和发言权。然而,相对于持有更大股权的股东,10%股东的影响力可能较小,因此他们需要与其他股东合作和协商,以实现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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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