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章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支付薪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章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支付薪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章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300%支付薪资。 4、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章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薪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