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自己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来进行采伐,以及无证任意采伐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罪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自己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都是属于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然而,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直接故意中还必须要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一、毁林多少亩需要被判刑 毁林,涉嫌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我过相关法律规定:在林区,滥伐一般可以掌握在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5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到2.5立方米或幼树50至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