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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禁止具有什么人员进入高温作业岗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在正当午的时候,切忌为了赶工期,赶任务,让员工连续作业,必须进行间断性防暑降温。2、防暑降温用品中切忌不要用冰镇的饮料或者矿泉水,因为剧烈低温会对人脑产生损伤,会出现偏头疼。3、作业现场必须有人负责劳动情况监视,一旦发现异常,迅速处置。通常中暑的前兆是人的动作开始缓慢,变得慵懒,讲话吐字开始模糊。4、对中暑的人员,首先应将中暑患者迅速转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解开衣服、脱掉鞋子、让其平卧,头部放低,保持患者呼吸畅通凉水或50%酒精擦其全身,直到皮肤发红,血管扩张以促进散热、降温于能饮水的患者应鼓励其多喝凉开水或其他饮料,不能饮水者,应将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5、高温天气工作人员心情不好时,身体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者不准进行高处作业脚手架、脚手板、安全网未同步跟上即安全条件不具备时,不准上高空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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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