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退役优待证享受哪些政策 |
释义 | (一)荣誉激励方面。明确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设的国防教育相关专栏中,大力宣传军人军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的先进典型事迹。每年分别举行入伍欢送和退役欢迎仪式。广泛开展给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活动,并落实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对象其名录和事迹录入地方志,先进事迹在属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荣誉室展陈。发春节慰问信、开展常态化走访,彰显荣誉荣耀。 (二)文化旅游方面。明确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免费参观游览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免收门票。相关景区景点按规定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减免门票优待。退役军人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文化和旅游优待,具体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交通出行方面。明确具备条件的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船运码头等为军人提供专属候车服务,机场可在候机大厅划设军人候机专区或座椅,方便军人军属出行。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增加现役军人免费乘坐轮渡。退役军人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优待,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教育方面。明确符合条件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优先就近入学入托和转学,按规定予以中考、高考降分或优先录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高等院校时,按规定享受招生录取优待政策,考入高等学校的,按规定给予学费减免。 (五)养老、医疗、住房方面。明确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养老服务补贴;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优质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优先安排老年优抚对象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明确优抚医院对军人军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三属”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诊疗、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优先和心理健康咨询与治疗优惠服务;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三属”在优抚医院体检,享受不低于20%优惠。明确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老年人家庭,优先列入居家适老化改造计划。 (六)就业创业方面。明确对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退役军人初次创业,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向大学生退役军人倾斜。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实施再就业帮扶。 (七)法律服务方面。明确军人军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申请法律援助时优先受理,对有特殊困难的提供上门服务等便利措施;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提供人民调解服务。 (八)生活方面。明确为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生活补贴费。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入伍,颁发一次性奖励金。组织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短期疗休养。按规定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费减免优待。组织服现役义务兵父母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免费健康体检。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九)其他社会优待方面。鼓励影(剧)院、体育场所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星级酒店(宾馆)签订“军人驿站”“拥军酒店”协议,为现役军人及家属短期探亲、家庭旅居提供就餐与客房优惠服务等。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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