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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票超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释义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售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的座位数,使得购票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登机以至造成延误。《蒙特利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超售”均无规定。中国民航总局亦未明令禁止,2014年出台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对超售告知和补偿也无统一标准。
    对于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从其法律性质和责任种类而言,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
    1.缔约过失责任。航空承运人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阶段负有通知、诚实信用等先合同义务,在因承运人过错的情况下,致使旅客人身或财产受到财产的减损或者丧失乘机的机会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应尽的合同义务包括安全运输义务、救助义务以及告知义务等附随义务。在航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超售拒载的违约形态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
    3.侵权责任。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到目的地,在旅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航空公司未对“超售”进行充分告知的情形下,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近年来,随着电视媒体、报刊对航班延误、超售拒载等情况的广泛报导,“超售”一词也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线,大众对于航班上超售机票的做法也不再陌生,各大航空公司也在官网上公示出延误和超售的补偿标准。因此,对于旅客而言,一旦因购买超售机票无法登机,直接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进行索赔,对于航空公司构成侵权责任较难认定。
    一是航班超售已被大众所周知,一般在超售机票的航班上,旅客登机按照办理值机时间确定,航空公司在销售机票时无法确定旅客购买的机票即是无法登机的超售机票,旅客如要求航空公司在购票过程中明确超售机票在客观上无法实现;
    二是航空公司并没有限制或剥夺旅客选择其他运输主体和运输方式的权利。在发生航班超售导致航班延误、拒载或者旅客损失的情况下,旅客可向承运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不妨碍依照本章规定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的人向他人追偿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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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