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适用于暑假工。 据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学生暑期打工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所以暑期工出现伤害,只能适用民法。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 “国家劳动部早已规定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表示,《劳动法》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干预,即国家强制性地把劳动者列为保护的范围。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