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年以上。申请贷款买房的借贷人的住房公积金需要正常缴纳一年以上,正常缴纳包括按月连续缴纳、补缴住房公积金等。并且借贷人的公积金账户必须是缴存的状态。借贷人需要又合法的身份证件、完全民事行动能力、本人及伴侣信用记录良好、符合贷款标准、有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的能力、是真实存在的购房行为、购买的房子权属清晰、购买的房子不存在法律纠纷、借贷人不存在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同意以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为购房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