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房管局办理。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房屋预告登记证在不动产所在地房管局办理办理,申请条件如下: 1、房屋已经完成建设或者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 3、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已经批准该房屋的建设和使用,并已经颁发了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不同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时,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预告登记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