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遗失,购房合同能补救吗? |
释义 | 购房者发现购房合同遗失后,应第一时间找开发商补办合同,如找不到开发商可去房管局备案处查询。购房者可复印所有资料备份,防患未然。购买期房需办理房产登记,现房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购房者需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若遇无信誉开发商,可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购房者应尽快办理房产手续,以确保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的购买者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购房者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不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2、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应当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制度,即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法律不予保护。若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就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 3、如果您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采纳以下建议: (1)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记着要加盖财务有效章以便查询。 (2)倘若不幸与无信誉可言的开发商遭遇,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中可以隐讳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条款和已交购房款等事宜,这样就可以起到与原合同应有的作用。尽量想办法得到这一份原合同的复印件备用。一般来说,开发商出具的应该是正式发票,财务有底可查,很难做假,所以发票一般来讲不用担心。 3、当然了,为了防患于未然,还是建议购房者不要无故地随身携带合同和交款凭证原件。若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可以先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使用复印件有时一样能独当一面,这样丢了原件还有复印件做底牌,能够在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争端时提供凭证,防患于未然。 4、因此,买房者发现购房合同遗失后,应当第一时间找开发商补办合同,如果找不到开发商,市民可以去房管局备案处,通过系统查询开发商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般而言,开发商都会将购房资料存档,在重新打印购房合同并加盖公章后,购房者即可按正常程序办理房产证。 结语 购房合同遗失后,应及时与开发商联系补办合同,如无法联系到开发商,可向房管局备案处查询相关信息。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重新打印合同并加盖公章,以便正常办理房产证手续。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建议购房者不要随身携带原件,而是保留复印件备用,以提供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争端时的凭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可避免合同和收据丢失所带来的不便。购房者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按程序操作,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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