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是如何看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 |
释义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 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对此,《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一、设立网站侵犯个人信息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吗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非法牟利。对此,《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拒不履行管理义务,网络运营者或触刑法。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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