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随子女落户口吗 |
释义 | 独生子女父母户口可以跟随子女。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条件如下: 1、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外省、市、(县)无子女; 2、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3、人事档案中可以体现出父子女或者母子女关系 4、子女长期在落户地居住。 准备材料是以下五点: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退休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无单位的由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4、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 5、住房证明; 6、独生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办理手续如下: 1、独生子女以“父母投靠子女”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户口准入证明》; 2、父母持原《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准入证明》去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明》; 3、独生子女和父母一起持独生子女的《户口簿》、三人的身份证和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去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进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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