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清算的司法救剂,但需要完善 |
释义 |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而司法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后,未能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前所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旨在股东利益的保护,适用司法解散的条件是股东合作关系已完全破裂,股东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解散并不能使公司股东之间关系得到任何改善。司法解散的公司同样不能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法律必须赋予股东司法救济手段——申请清算权。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仅把申请清算权赋予公司的债权人,显然是不够的。立法机关应当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后申请清算权的主体进行完善。 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一)需要在被吊销后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相应的人员成立清算组来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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