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戴罪立功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删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主要是考虑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过于轻纵宽缓,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一、立功有哪些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二、最高法关于立功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法: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引诱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对上述情形若认定为立功,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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